一、标准展位管理
1.标准展位由会展中心统一搭建,每个标准展位内设三面展墙(为长3米、宽3米、高2.48米的0.5厘米厚铝合金骨架PVC防火板),一个楣板(上有参展商的展位号和公司名称),两把椅子,两盏射灯,一张桌子,一个220V、5A的电源插座。
2.请勿私自拆改标准展位的材料配置或嫁接其它材料。如有需要,请到展馆服务台办理相关手续后由会展中心服务人员施工。
3.请勿在展具上油漆、钻孔、钉钉以及使用海绵两面胶、黄色胶带。
4.请勿私拉其它展位上的桌椅等物品。
5.请勿在标准展位的展板及展架等部位粘贴和书画不易清除物(包括双面胶),张贴即时贴类印刷品须到展馆服务台申请,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位置张贴。
6.请勿私拉电线及使用超过1000W的电器设备。标准展位内电源只限一般照明及低功率电器使用(5A/220V)。如需安装大功率照明灯具、电冰箱(柜)、电动工具、网络等设备,需经会展中心项目策划及统筹部认可,并办理相关手续。
7.展台内独立装置不得超过所分配的位置区域,如参展商对标准展位内所提供的装备未能全部利用,组委会不负责退还未利用物品之款项。
二、特装展位管理
1.特装展位是指参展单位不需要使用标准展位配置,而在展场内光地上进行特殊设计装修的展位。
2.对展台进行特殊装修施工的参展单位,须提前与会展中心项目策划及统筹部联系。并在进入展场之前,向会展中心提供以下资料: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;特装展位施工图、电路图、效果图、施工材质说明;施工负责人及人员名单、身份证号码、联系电话;电工名单、身份证号码、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;如特装展位采用二层楼结构,则需提供相关行业专业工程师人员名单、身份证号码、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。
3.特装施工单位不得破坏展馆内的一切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和位置。展场内只允许进行特装展位的预制件的现场组装,不允许现场加工制作。
4.特装展位须使用阻燃耐火材料,结构安全牢固。使用木质材料的,内部须作防火处理。
5.特装展位电器安装操作必须遵守专业规范,灯箱应留有足够的散热孔,日光灯镇流器应脱离箱体,电线应用双护套绝缘导线,接头处使用接线端子,电源开关配有漏电保护等,严禁使用麻花线、电工胶布。穿越通道的线路须使用电缆并加铺绝缘板垫,对不符合规定的电器施工展位,不予供电。
6.特装展位施工不准遮挡展场内的消防设备、电器设备、紧急出口和观众通道。严禁在展场内防火喷淋设施、公共照明灯具上系挂物品。
7.参展单位(或施工单位)不得在参观及消防通道上随意旋转任何展品和器材,并对本展区的废弃物进行归整,待展场环卫人员清理,严禁将施工废弃杂物随地堆放、占用通道或扔到厕所等公共场所内。展会结束时,应自行将特装展台材料清理出展场,经现场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,退还施工清洁押金。禁止将展台直接推倒和在展厅内砸碎。
8.展场内布、撤展施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,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加班的施工单位,须于当日16∶00前到服务中心申请,并交纳相关费用。
9.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展位,展馆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,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移交公安消防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三、撤展出馆管理
1.参展单位应按撤展时间安排,凭《物品出门证》和撤展证有序撤展。参展单位应自行将特装展台撤出展馆。展会结束前,参展单位不得收拾展品,以免影响展会的正常工作。
2.展会期间租赁的器材请于闭馆前2个小时内归还到原办理租赁的现场服务台,办理退还租赁押金手续。
3.在撤展结束前,将展台的垃圾清运出展馆,并由现场展馆管理人员确认后,直接到展馆服务台办理退还押金手续。未清理垃圾的展台将不予退还清洁押金。
4.爱护馆内设施,不得夹带搬走,不得损坏,违者除照价赔偿外,情节严重的还将给予重罚。除非参展单位有特别要求,撤展后遗留在现场的一切物品或展品将被视为遗弃。
5.撤展时,参展单位不得随意拆除、移位大会安装的所有用电设备,对擅自将非自有展具、电器及通讯等各类设备、设施带走的,按原价2倍赔偿;情节严重者,交保卫组处理。
四、展场管理规定
1.请爱护展馆各种设施,遵守展馆各项管理规定。会展中心一层展厅地面承重为5吨/m2,特装搭建层高限高为6米。
2.请参展人员按照展会公布的时间进出展馆,并佩带有效证件。不得将证件转交或变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。
3.请拒绝或谨慎接受未经展馆同意的单位或个人为您提供的服务,以免遭受损失。
4.请勿在人行通道、出入口、消防设施、强弱电地插等处摆、挂、贴和钉展览样品、包装物宣传品或其他标志。
5.展览样品拆箱后,包装箱、碎纸、泡沫和木板等易燃物必须及时清出展馆,请勿在展位外的通道上摆放包装箱和展品。
6.严禁在展馆内吸烟,严禁在展馆柱面、墙面、地面等部位粘贴和书画不易清除物(包括双面胶)。
7.参展商在展期内应对自己的物品安全负责。注意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物品,负责展位物品安全,提高警惕,谨防遗失,严防盗窃、诈骗行为。
五、消防安全管理
为维护展会的正常秩序,防止各类事故发生,确保展会安全顺利进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:
1.展厅内严禁吸烟,严禁明火焊接,严禁携带和展出各种易燃、易爆、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。
2.展馆内的展位布局应留有足够的安全疏散通道,主通道不得小于5米,次通道不得小于3米;请勿在卷帘门、防火门、电梯、楼梯口等安全疏散通道上施工和堆放物品;否则,会展中心将强制清除,造成损失由参展商自负;
3.所有展台、展品、广告牌的布置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通道,不得遮挡影响展厅消防设施的使用。不得跨区布展,不得覆盖安全疏散标志,黄线内严禁布展,展厅内所有的消防设施、设备,严禁私自挪用、占用、圈占和操作。
4.参展商应如实向会展中心项目策划及统筹部提供用电负荷,自觉执行《郑州国际会展中心施工管理规定》,严禁私接线路和超负荷用电,自带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,服从会展中心现场工程部对用电安全的管理。
5.参展商不得在展厅堆放非展物品,布展时的包装物品等可燃材料应及时清出馆外,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场所。每日闭馆前应进行安全检查,确认无遗留火种并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展位。
6.若发生燃、爆、火灾等突发事件,要保持冷静,服从公安、保卫人员统一指挥,有组织、有秩序尽快疏散到厅外。
7.展馆展位装修、搭建所用材料必须进行防火阻燃处理。
8.进场的机械、展品不得超过展馆承重标准,服从会展中心对所用设备、设施的安全检查管理。
9.布、撤展货车按主办单位规定的时间进场,按指定地点临时停放,卸货(装货)后应立即驶出展馆。展出期间进馆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,按指定位置停放,所有车辆应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、疏导。
10.特装展位的搭建不得超高;广告牌的搭建必须牢固可靠,符合安全要求;室外广告牌应具有抵抗风雨冲击的能力。搭建单位和参展单位应与会展中心安保部签订安全责任书。
11.各参展商须自觉维护展会秩序,所有商业、宣传活动(如派发产品资料、目录、纪念品等)仅限于在承租范围内进行,不得在展位外进行,不得进入未经许可的区域。
六、用电安全管理
为作好本届展会展馆的用电安全管理工作,确保整个展馆安全供电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,结合展会需要做出统一管理。
(一)展馆用电管理部门
本届展会用电管理部门为郑州国际会展中心。
(二)布展用电要求
1.选用电气材料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。
2.配电开关箱内必须设置30MA漏电保护器。
3.电线须要使用ZR-BVV(难燃又塑铜芯电线)和扩套电线。禁止使用花线和铝芯线。穿过人行地面、地毯和暗敷设在装修物内的电线须穿管(金属管、难燃塑料管)保护。
4.金属保护管和金属构件须做电气跨接,并做安全接地。
5.各电气回路必须有专用保护地线,并与凡可能接触漏电的金属物件相连。筒灯、石英灯要有石棉垫防护;广告灯箱、灯柱内须留有对流的散热孔。灯具整流器和触发器须选用消防部门检验合格产品。使用大功率发热灯具应加装防护罩(如100W以上的碘钨灯)。禁止使用1000W以上的大功率灯具。
6.展位用电须如实办理申请手续。不得随意接入展厅的电箱和插座上。参展单位用电设备申请24小时供电的,须确保无故障隐患,并设置合适可行的保护开关。因用电设备故障或自带开关失灵导致配电开关保护动作而断电的,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参展单位负责。
7.各参展单位要注意爱护展馆的电气设施设备,不准乱拉乱接,违反者一经发现,即作停电处罚。由此给展会造成经济损失的,由参展单位负责赔偿。展位内的用电器具及线路、开关等配电设施,要自觉接受展馆电工检查。发现隐患,要配合整改,不得拒绝检查或借故拒不整改。
8.特装展位布展不允许遮挡或覆盖展馆的照明电箱、动力电箱、电话配线箱。如确需遮挡,报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,并须留出宽6M的进入通道,留有足够的箱前操作间距,以便安全检查和处理故障。
9.特装展位所属的参展单位要对其展位的用电安全负责,严格遵守展馆用电管理部门的有关管理要求。
10.参展设备的单台用电量超过63A或需24小时供电的,须提前向展馆提出申请,经用电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申请用电。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使用的参展商负担。
(三)违章处理
1.参展单位擅自拆改标准展位的配置灯具或线路,私自移动灯具或展位配电箱的,展馆电工将强制恢复原状,造成灯具、线路或配电箱损害、遗失的,通报批评,并责令照价赔偿。
2.不办理用电申请,私自乱接乱拉的,将给予停止该单位用电,并按私接电器用电量两倍收费处罚。对不如实申报用电量,不报多用者,展馆电工有权责令其补交费用;影响用电安全的,予以警告直至通报批评。
3.对损害展馆电器设施设备者,将予以同等价值两倍的处罚。
4.如检查发现展位有违反展会安全管理要求,不符合安全规定,构成用电安全隐患的并拒不整改的,一律不予为该展位供电,造成参展损失由参展商自负。
5.对因违章用电而发生事故的展位,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责任人责任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未尽事宜按展馆有关规定或向组委会招商展务部工作人员咨询。